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456號聲請人 李柏融 兼法定代理人 羅瑩淇 法定代理人李煥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羅江源 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孫輩,包括尚存或已殁)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