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5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7月5日予以羈押,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鈞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宣判,應無禁見之必要,爰請准予解除禁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因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被告甲○○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此部分經核無不合,准予被告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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