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48號原告 簡順在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複代理人 郝宜臻 律師被告 許成練
莊育墻 簡順隆 簡傳裕 簡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 律師
彭以樂 律師被告 簡順豊 訴訟代理人 簡傳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