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陳明和 即富晟實業社(獨資商號)代理人 黃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莊月琴┌────────────────────────────────────────────────────┐│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富晟實業社陳明和│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104年7月17日│200,200元│MD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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