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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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承翰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有仿冒商標圖樣(商標名稱:PlayerSilhouetteDesign;註冊號:00000000)之籃球鞋壹雙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承翰前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月20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57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有「PlayerSilhouetteDesign」商標之籃球鞋1雙,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品,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復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劉承翰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57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附有仿冒商標圖樣(商標名稱:PlayerSilhouetteDesign;註冊號:
00000000)之籃球鞋1雙確係附有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品,有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函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NIKE產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物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