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宗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貳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簡宗榮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74號為不起處分確定,有該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所查扣之白色結晶狀物品1包(驗前淨重
0.174公克,驗餘淨重0.162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份,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6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42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為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該扣押物品,揆諸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係供盛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