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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