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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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胡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拾肆萬零柒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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