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4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戊○○詳卷
乙○○詳卷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己○○
丁○○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定日期關於「民國11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3年」。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裁定如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