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2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告 張憲昌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甲○○」為被告,惟並未表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未能特定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前開裁定於
108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迄未補正。是本件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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