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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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宏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韋宏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但仍得再與尚未執行完畢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②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從而,檢察官就受刑人上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各該裁判書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茲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行,各屬不同犯罪類型之施用毒品、幫助詐欺,依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本不宜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兼衡其人格特性與矯正效益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