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葉秝涵 被告 彭梓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簡字第6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