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898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李炳照炳照盛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肆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炳照即炳照盛企業社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0041元,專案補償款40406元,共計新臺幣7044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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