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 蔡家順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王楫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萬6,800元。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