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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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元
(現在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024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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