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718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 包鴻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包鴻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紙。(本票請求無違約金,請撤回違約金部分)。
二、相對人包鴻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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