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 胡沈秀戀 被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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