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18號聲請人 陳詩展 代理人 陳薏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26張(下稱系爭股票),不慎於民國101年1月28日遺失,經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1年11月8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權利申報前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最後刊登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類似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1年11月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1年11月8日刊登台灣新生報,並於102年4月16日提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且迄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並提出101年11月8日台灣新生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紙在卷,本院復依職權調閱
101年度司催字第809號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號││││││├─┼────────────┼────────────┼───┼───┼────┤│01│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至00000000│股票│2│2,000│├─┼────────────┼────────────┼───┼───┼────┤│02│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29│├─┼────────────┼────────────┼───┼───┼────┤│03│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至00000000│股票│19│19,000│├─┼────────────┼────────────┼───┼───┼────┤│04│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05│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至00000000│股票│2│2,000│├─┼────────────┼────────────┼───┼───┼────┤│06│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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