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著訴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著訴字第6號原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代表人 吳建州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代表人 蔡清忠 (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MUS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TMCS)分別於民國99年7月1日、同年8月12日及同年8月18日,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4條第5項規定,公告卡拉OK、KTV等場所電腦伴唱機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使用報酬率)。因原告認系爭使用報酬率對其權益影響重大,於101年2月13日向被告申請審議。經被告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2日將受理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之事項公告於其網站,並於同年6月6日邀集MCAT及原告等召開意見交流會,復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於同年9月17日召開101年第10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下稱著審會),諮詢著審會對系爭使用報酬率之意見後作成決議,並以同年9月27日智著字第10116004572號函將對MACT使用報酬率之審議結果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年4月29日經訴字第10206092910號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MCAT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MCAT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命兩造、MCAT以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61頁)。爰依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