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振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容辰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振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