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陳昌
林世惠 陳昌騰 陳昌蛟 陳雅明 陳吳和美 陳昌鼎 陳昌榮 陳永海 陳永得 陳永雄陳真治 陳真花 陳淑華 陳貽招 周藍詩 陳麗華 陳淑宜 陳義君 陳麗齡 陳淑卿 陳淑芬 陳冠𪸃 陳冠儒 上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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