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4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4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4954號債權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樓1法定代理人 鄭深池
大樓1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釋明請求違約金之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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