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5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王朋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陸仟零陸拾元自民國9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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