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79號聲請人臺南縣麻豆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之6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1,000元:
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731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
㈡補相對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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