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5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朱中和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