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9月5日晚間約7、8時│95年9月4日下午約6時許│││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897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09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09號││決├────┼───────────────────────────┤││確定日期│96年1月2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新臺幣壹仟元│新臺幣壹仟元││準│││├───────┼─────────────┴─────────────┤│備註│業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