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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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三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均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犯法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罪名│第10條第1項施用│第10條第2項施用│10條第1項施用第1│││第1級毒品罪│第2級毒品罪│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4年6月13日至同│94年6月初至同年│95年7月12日│││年月20日│月19日││├─────┼────────┼────────┼─────────┤│偵查(自訴│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檢察署94年毒偵字│檢察署94年毒偵│察署95年毒偵字第││及案號│第1730號│字第1730號│494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94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2242││實││3946號│3946號│號││審├──┼────────┼────────┼─────────┤││判決│95年1月26日│95年1月26日│95年12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94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2242││││3946號│3946號│號││├──┼────────┼────────┼─────────┤││確定│95年2月20日│95年2月20日│96年2月5日│││日期││││├──┴──┼────────┼────────┼─────────┤│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款│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