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五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肆佰零肆件,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稱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且均經前開主管機關核准,而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範圍,目前均仍在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期限內,應受我國商標法之保護。其利用長期在大陸地區受我國登星燈飾有限公司(下稱登星公司)等照明器材公司所託付,採購當地燈具器材後轉運回臺,以及時常與我國造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造明公司)併櫃裝運之機會,竟與真實年三年三月間,先自劉姓男子處收受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經與不知情之造明公司、登星公司所進口之燈飾併櫃裝運(貨櫃號碼為:CAXU0000000號),由造明公司負責人丙○○委由不知情之兆合豐報關行以造明公司名義報關輸入進口。嗣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許,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在基隆市○○路三之一號中華貨櫃站執行搜索開櫃查獲,並扣得五箱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計四百零四件(扣除玩具熊二十七件,起訴書誤載為四百六十二件)。
二、案經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下稱海調處)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意圖販賣而輸入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辯稱:伊只是負責在大陸地區將臺灣各燈飾公司委託採購之燈飾併櫃後輸入我國,不知道併櫃貨物內為何會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伊並非實際貨主云云。惟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商品均係未得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有偵查卷附 路易威登 產品鑑定意見書、瑞士鐘錶同業公會臺灣聯絡處鑑定證明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證明各一紙,及本院卷附商標註冊登記證之網路查詢資料為證,並經本院當庭勘驗查明無誤(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製有分類照片二十五張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高達四百零四件(扣除玩具熊二十七件),侵害之商標包括「GUCCI」、「LV」、「CD」、「CHANEL」、「PRADA」等世界知名品牌,種類則包含皮包、皮夾、領帶、T恤等,顯見扣案商品係意圖販賣而輸入,而非僅供自用或餽贈甚明。
㈡、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伊本身從事照明設計,當初是受造明公司負責人丙○○委託設計燈具,伊只是將所設計之燈具送交裝櫃,不知被查獲之物品是何人所併櫃,該貨櫃屬於照明公司,也是造明公司進口,查獲之物品是否他人併櫃或是造明公司自己進口,伊不清楚等語(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三頁參照),然其於案發初始接受海調處詢問時供陳:伊向造明公司負責人丙○○借用其公司名義進口一批燈具來臺,被查獲之五箱仿冒品是伊在大陸地區有生意往來之「匯利速運公司」負責人「劉先生」委託併櫃進口來臺,當時表示為贈品之用,「劉先生」表示貨物順利通關後,自然有人會與伊聯絡,因伊前有積欠「劉先生」空運費用,所以同意幫忙,所需報關及運輸費用則由積欠之空運費用中扣抵,而伊因與「劉先生」熟識,所以未要求開箱檢視,直接依「劉先生」提供資料謄寫貨物品名等語(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六號偵查卷第二一頁以下),針對遭查獲之五箱仿冒品究係何人委託併櫃來臺乙節,前後供述顯有矛盾,何者屬實?非無疑義。
㈢、被告嗣於本院審理時又改口稱:最近二年內沒有受託造明公司設計或採購燈飾,本次貨櫃內造明公司的貨非伊所採購或設計,被查獲的五箱仿冒品是匯利速運公司「劉先生」託伊併櫃,與造明公司、登星公司等其他併櫃貨主均無關等語(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審判筆錄參照),除與案發初始接受海調處詢問時所供陳之情節較為一致,亦與證人造明公司負責人丙○○、登星公司負責人甲○○到庭結證情節(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同年十一月四日審判筆錄均參照)大致相符,則查獲之五箱仿冒品與造明公司、登星公司無關,而係「劉先生」委由被告併入造明公司之貨櫃輸入來臺乙節,堪可認定。故本案應審究者,在於被告對於該五箱內有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乙事是否知情,其與「劉先生」間有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㈣、被告雖於海調處詢問時供稱:曾接獲一位自稱「林小姐」之人打電話詢問該五箱貨品是否已通關,當時還不知道海關已查獲內有仿冒品,所以告知目前正進行抽驗,「林小姐」之前有留存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但後來就沒有再聯絡等語(上開偵查卷第二二頁反面),然依海調處調查結果,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實際使用人為 王國煌 (門號申辦人為其配偶連淑慧之姊妹 連慕榕 ),該人於接受調查時陳稱:其為佳欣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之現場陪驗人員,公司並無 林姓 員工,被查獲的貨櫃並未經由其公司或個人處理,根本不認識被告等語(上開偵查卷第二四頁以下),被告復未能提供其他證據方法以供深入查證,此部分之供述,尚難採信為真。
㈤、而被告雖一再否認自己為該五箱仿冒品之實際貨主,辯稱都是由「劉先生」委託併櫃,因為商業道德所以沒有開箱檢視云云。然被告於接受海調處詢問時供陳其與「劉先生」熟識,既稱熟識,何以不知該人之真實名字?且若被告並未參與本件犯罪,衡情必當積極尋覓「劉先生」行蹤或年籍資料以供檢調機關查證,何以歷經近半年之偵、審程序,時而供詞矛盾反覆,時而語多保留?況依證人甲○○結證:「本件貨櫃裡我有委託被告進口十二件物品,該貨是以造明公司名義進口,併櫃之事是由乙○○與造明公司在大陸聯繫處理,我從報單上看不出來那些貨是我公司所進口的貨,但當庭提出乙○○在大陸裝完櫃後,傳真貨櫃內部分貨品明細給我,其中編號DS開頭的貨是我公司的,其他的不是我公司的貨,例如Y是屬楊先生所有」、「(貨運到臺灣後,你們如何取貨?)依過去的經驗,都是由乙○○先傳真告訴我,貨併到那一家公司的櫃,我再打電話給該公司之報關行,詢問何時貨會到臺灣,貨到後,報關行會通知我們到倉儲地點領貨」(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審判筆錄參照)等語,並當庭提出貨物併櫃明細表一件(附卷參照),其上有被告記載此次併入造明公司貨櫃之各該代號所屬貨主,則若「劉先生」委託併櫃之五箱貨品無涉不法,何以被告未記載該批貨物之臺灣貨主?僅憑「劉先生」一句「順利通關進口後,自然有人會主動聯絡」就慨然代為併櫃?此顯與經驗法則有違,益見被告對於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輸入乙事應屬知情。
㈥、此外,復有進口報單、估價單各一紙在卷可憑。綜上所陳,被告所為不知情之辯解,實難採信,其與「劉先生」共謀意圖販賣而輸入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事證明確,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之罪。被告與真實名字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劉先生」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造明公司負責人丙○○併櫃輸入上開仿冒商品,為間接正犯,公訴意旨論未漏及,均附此敘明。至被告雖利用不知情之丙○○轉由不知情之報關行人員填寫製作不實之進口報單,然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有與特定身分、關係者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不僅損害真正商標權利人之正常營收,對真正商標權利人之商譽亦有不良影響,且其犯後供詞反覆,毫無悔意,意在掩護共犯至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則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至扣案五吋玩具熊十九件、十一吋玩具熊八件,其上均有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登記之一三五四六四號商標圖樣,雖經本院當庭勘驗查明(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然依卷附該商標圖樣註冊資料之指定使用商品名稱,並無玩具熊或其他類似商品,核與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明定: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於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此部分自不成立犯罪,惟公訴意旨認此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為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亞樵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王月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或圖│商標專用│商標註│商標專│商標使用之範圍│扣案物品│││樣│權人│冊證號│用期限│││├──┼──────┼────┼───┼───┼───────┼────┤│一││香奈兒股│六二六│民國一│各種書包、手提│皮夾四十││││份有限公│五八0│0二年│箱袋、旅行袋、│一只。││││司││十二月│皮夾。│││││││三十一││││││││日│││││││││││├──┼──────┼────┼───┼───┼───────┼────┤│二││克麗絲汀│一0六│民國九│袋及手提包、大│皮夾二十││││迪奧高巧│一七九│十七年│衣箱、手提旅行│八只。││││股份有限││十月三│箱、旅行袋及其│││││公司││十一日│他皮箱或包含小││││││││型手提包、美容││││││││箱、小梳妝盒、││││││││小錢袋、化粧箱││││││││、旅行梳妝箱、││││││││化妝箱、皮夾及││││││││錢袋。││├──┼──────┼────┼───┼───┼───────┼────┤│三││克麗絲汀│一0二│民國九│衣服、腰帶、服│T恤十七││││迪奧高巧│三八八│十五年│飾用皮帶、服飾│件。││││股份有限│七│九月三│用肩帶、靴鞋(│││││公司││十日│整形外科用鞋除││││││││外)、帽子、頭││││││││巾、圍兜、肚圍││││││││、尿布、尿褲、││││││││嬰兒服、嬰兒用││││││││涎圍。││├──┼──────┼────┼───┼───┼───────┼────┤│四││克麗絲汀│五六七│民國一│皮袋、手提袋、│皮包三只││││迪奧高巧│四九七│0一年│旅行袋、皮箱、│。││││股份有限││七月三│手提箱、旅行箱│││││公司││十一日│、行李箱、背包││││││││、衣箱、錢包、││││││││皮夾、皮包、公││││││││事包、公事箱。││├──┼──────┼────┼───┼───┼───────┼────┤│五││克麗絲汀│一0六│民國九│袋及手提包、大│皮包二十││││迪奧高巧│一七九│十七年│衣箱、手提旅行│四只。││││股份有限││十月三│箱、旅行袋及其│││││公司││十一日│他皮箱或包含小││││││││型手提包、美容││││││││箱、小梳妝盒、││││││││小錢袋、化粧箱││││││││、旅行梳妝箱、││││││││化妝箱、皮夾及││││││││錢袋。││├──┼──────┼────┼───┼───┼───────┼────┤│六││固喜歡固│一九八│民國一│書包、手提袋、│皮包五十││││喜公司│二六0│0一年│、旅行袋、皮夾│四只。││││││十一月│。│││││││三十日│││││││││││││││││││││││││││├──┼──────┼────┼───┼───┼───────┼────┤│七││固喜歡固│一九八│民國一│書包、手提袋、│皮夾一只││││喜公司│二六0│0一年│、旅行袋、皮夾│。││││││十一月│。│││││││三十日│││││││││││││││││││││││││││├──┼──────┼────┼───┼───┼───────┼────┤│八││普瑞得有│五九六│民國一│手提袋、手提包│皮包十八││││限公司│五七四│0二年│、購物袋、錢袋│只。││││││四月三│、化粧箱、書包│││││││十日│、手提箱、旅行││││││││箱、公事箱、旅││││││││行袋、錢包、皮││││││││夾。││├──┼──────┼────┼───┼───┼───────┼────┤│九││路易威登│八三一│民國九│衣服及內衣,毛│領帶三條││││ 馬爾悌耶 │八五一│十七年│衣,襯衫,洋裝│。││││公司││二月十│,束褲,束腰,│││││││五日│束腹,套裝,背││││││││心,防水衣,裙││││││││子,大衣,套頭││││││││毛衣,西裝褲,││││││││夾克,披肩,長││││││││圍巾,服飾用腰││││││││帶,領巾,領帶││││││││,吊褲帶,服飾││││││││用手套,服飾用││││││││皮帶,褲襪,緊││││││││身衣,襪子,浴││││││││衣,浴袍,靴,││││││││鞋,涼鞋,帽子││││││││,無邊帽。││├──┼──────┼────┼───┼───┼───────┼────┤│十││路易威登│六0三│民國一│書包、公事包、│皮包二十││││馬爾悌耶│0五八│00年│旅行箱、手提箱│五只。││││公司││二月二│袋、旅行箱袋、│││││││十八日│皮夾。││││││││││││││││││││││││││├──┼──────┼────┼───┼───┼───────┼────┤│十一││路易威登│八九九│民國九│行李箱,手提箱│皮包一只││││馬爾悌耶│一八0│十九年│旅行袋,旅行用│。││││公司││六月三│衣物收藏袋,化│││││││十日│妝箱,背包,手││││││││提袋,購物袋,││││││││肩揹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夾,小錢包,││││││││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手提包,雨傘││││││││,公文包,摺疊││││││││式皮包。││├──┼──────┼────┼───┼───┼───────┼────┤│十二││路易威登│六0三│民國一│書包、公事包、│皮夾一百││││馬爾悌耶│0五八│00年│旅行箱、手提箱│四十九只││││公司││二月二│袋、旅行箱袋、│。││││││十八日│皮夾。││││││││││││││││││││││││││├──┼──────┼────┼───┼───┼───────┼────┤│十三││路易威登│八九九│民國九│行李箱,手提箱│皮夾四十││││馬爾悌耶│一八0│十九年│旅行袋,旅行用│只。││││公司││六月三│衣物收藏袋,化│││││││十日│妝箱,背包,手││││││││提袋,購物袋,││││││││肩揹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夾,小錢包,││││││││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手提包,雨傘││││││││,公文包,摺疊││││││││式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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