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47號被告 吳承憲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連家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緝字第11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吳承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起訴書所載犯罪嫌疑重大,並衡酌其經通緝始到案,復另因多起案件遭院檢通緝,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嗣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經本院釋放,自已非處於羈押狀態,是本件聲請停止羈押,已無再為裁定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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