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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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4號債權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金塗 債務人 李凡 兼法定代理人 賴淑鶯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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