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82號債權人 吳月影 即高雄市私立柏克萊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正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