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8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825號原告柏鉅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台財訴字第0930064700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民國(下同)94年6月16日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代表人 莊揚宗業 於93年3月9日死亡,原告之訴顯非由合法之代表人所為,請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合法代表人,並附具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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