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 王宗泰 被告 吳炤陽
高吳阿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83年6月17日以安南土字第009997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存續期間自83年6月9日至86年6月9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1,837,560元【按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18,828元×280.95平方公尺+20,154元×324.89平方公尺=11,837,560元】,高於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額5,04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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