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95號債權人 郭瑞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開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雖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文影本及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對於本件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釋明仍有不足,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月薪資料並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到院,然債權人於民國106年3月2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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