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1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柒仟肆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於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為如上之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賴易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