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究為一般保證人或為連帶保證人。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