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李佳霖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2至4業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桂大永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