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桂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桂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桂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98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0年(聲請書誤繕為98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王桂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21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