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孔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孔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8,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