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燕宗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燕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第2行應補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4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等語外,餘均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