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 許承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政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