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上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59號上訴人即原告 鄒麗織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恩偉 上列被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審案號:111年度附民字第5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㈠上訴之聲明:原判決廢棄。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上訴人即原告新臺幣120萬元。
㈡上訴理由略以:被告詐欺犯行屬實,造成上訴人財損甚鉅,不服第一審判決,請求賠償。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告於本院就附帶民事訴訟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恩偉(下稱被告)詐欺犯行屬實,造成上訴人財損甚鉅,應另成立詐欺罪,自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語。然查: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 楊昌田 (下稱被害人)之帳戶後,進而由被告前往向被害人收取其所有之存摺、提款卡,再向被害人誘騙匯入款項新台幣190萬元而後分次提領等情,業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認定甚詳;且本件據原審判決認定之結果,被害人僅為楊昌田,並無包含上訴人。是上訴人既非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對被上訴人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非適法。
三、是原審法院以上訴人並非本件被害人,而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民事請求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