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6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發票日。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6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發票日。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