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之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茲據告訴人 余志文 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