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吳佳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9,63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