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聲請人 郭美伶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郭美伶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清算事件卷、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清算事件卷、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聲請免責卷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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