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636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互助會單記載之會首為「 張素卿 」,債務人甲○○並非系爭合會之會首或會員,縱其配偶即會首張素卿借用其帳戶匯款,甲○○仍非屬系爭合會債務之「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債權人得對甲○○請求給付系爭合會金之依據?如無請求之法律上依據,應速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為「張素卿」及其住所,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7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