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09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蕭珮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100年8月22日│173,229元│CA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