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99號聲請人一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芳 訴訟代理人 陳鴻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祥日室內裝修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0年10月10日│706,230元│WN0000000│││ 司薛美紅 │坪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