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39號原告 江儀婷 (原名 江貽婷 )訴訟代理人 江春日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金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晞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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